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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8-01-25   瀏覽次數:11867次   信息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31號

                      (2005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發揮治理工程投資效益,加強對治理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在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資質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二十人;

                      2.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二)乙級資質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人;

                      2.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丙級資質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人。

                      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七條  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

                      第八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

                      第九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五)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六)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

                      (七)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材料;

                      (八)近五年內無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十一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二條  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四條  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審批,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等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換發新的監理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等級條件的資質單位,可以在獲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重新審批,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資質單位遺失資質證書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  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應當建立監理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監理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四條  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對承擔的監理項目,應當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監理項目跨行政區域的,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審批及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于本辦法實施后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審批機關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逾期不申領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及其分級標準,依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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